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50號
CTDV,110,司聲,50,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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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許明麗 
視同聲請人 鄭博民 

      鄭燕雀 

      謝秋賢 

      李蔡桂女

      張朝智 

      曾張葉 
      張文姬 
      張嘉禎 
      張雀美 
      張益源 
相 對 人 花添成 
      花漢東 
      陳麗如 
      花進添 
      歐 杉 
      花漢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花添成花漢東歐杉花漢南陳麗如花進添各應給付聲請人許明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許明麗、視同聲請人鄭博民鄭燕雀謝秋賢李蔡桂女張朝智各應給付相對人歐杉花漢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視同聲請人曾張葉張文姬張嘉禎張雀美張益源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歐杉花漢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定。再按第一審受訴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之,並應同時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件雖僅聲請人許明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惟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鄭博民、鄭燕 雀、謝秋賢李蔡桂女張朝智曾張葉張文姬張嘉禎張雀美張益源,爰將鄭博民鄭燕雀謝秋賢李蔡桂 女、張朝智曾張葉張文姬張嘉禎張雀美張益源列 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 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反 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視同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 ,其中關於反訴被告即視同聲請人曾張葉張文姬張嘉禎張雀美張益源等五人部分應連帶負擔;餘由反訴原告即 相對人歐杉花漢南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6 年10月 30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10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聲請人預納逾33,373元部分,業經 本院於106 年11月1 日以橋院秋民徐106 重訴85字第106101 7937號函退費,聲請人並支出複丈費4,000 元,合計37,373 元,依上開判決諭知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規定, 應由相對人花添成花漢東歐杉花漢南陳麗如、花進 添各負擔6,229 元(計算式:37,373元÷6 人=6,22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6 年11 月1 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85號裁定核定為202,32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並經相對人歐杉花漢南預納, 依上開判決諭知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規定,由聲 請人、視同聲請人鄭博民鄭燕雀謝秋賢李蔡桂女、張 朝智各負擔32元(計算式:2,210 ×1/10÷7=3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由視同聲請人曾張葉張文姬張嘉禎、張雀 美、張益源連帶負擔32元,餘1,986 元(計算式:2,210-32 ×7=1,986 )由相對人歐杉花漢南負擔。是以,相對人花 添成、花漢東歐杉花漢南陳麗如花進添各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29 元;聲請人、視同聲請人鄭 博民、鄭燕雀謝秋賢李蔡桂女張朝智各應給付相對人 歐杉花漢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元;視同聲請人曾張葉



張文姬張嘉禎張雀美張益源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歐杉花漢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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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