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28號
CTDV,110,司票,328,202103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楊秀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美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