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郭金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步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2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
息。)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馬步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