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鄭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玉緣、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確認相對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提出相對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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