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5號
CTDV,110,司催,45,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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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鄭陳嘉美即鄭李足之繼承人鄭仁和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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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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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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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353496-1 │1 │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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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367993-2 │1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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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381203-3 │1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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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393019-4 │1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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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0354453-8 │1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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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8NX0364027-2 │1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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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9NX0372413-1 │1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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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87557][1] │1 │1000│




├──┼─────────────┼─────────┼──┼──┤
│009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1302][3] │1 │1000│
├──┼─────────────┼─────────┼──┼──┤
│01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4304][6] │1 │1000│
├──┼─────────────┼─────────┼──┼──┤
│01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4305][8] │1 │1000│
├──┼─────────────┼─────────┼──┼──┤
│01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4986][0] │1 │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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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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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