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戴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
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所謂因釋明
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
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
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查,債權人並未舉證證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
期限,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
出台灣大哥大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尚
難認台灣大哥大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對
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
權讓與之通知,然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記載債權人受讓
債權之意旨,及請債務人於收受後7 日內與債權人承辦人聯
絡協商還款事宜,尚無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請求,是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請求受讓自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依提 出之申請書申請日期為103年8月11日,與其提出之專案補償 款明細所載專案合約生效日2015/09/02不符,揆諸前揭法條 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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