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51號
CTDV,110,司促,4451,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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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雪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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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