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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13號
CTDV,110,司促,4413,202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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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元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金張朝宗即張登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洪美金、張朝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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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