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35號
CTDV,110,司促,4335,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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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唐水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捌萬零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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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