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貞燕( 原名:黃玉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部分:請提出轉呆前一年之帳單明細( 貴公司提出之
帳單明細,自民國100 年7 月至101 年7 月,難以釋明自96
年2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小額信貸部分:依貴公司提出帳單餘額,剩餘本金為64,792
,貴公司請求73,401元,包含利息8,609 元,則利息8,609
元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