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10號
CTDV,110,司促,4310,202103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喨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25521 004925692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0 年03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8,687元未給付
  ,其中57,949元為消費款;738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