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0 年03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4,901元未
給付,其中13,682元為消費款;719 元為循環利息;5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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