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33號
CTDV,110,司促,4233,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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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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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