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債 權 人 梁莞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子倫、林坪、黃廉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王子倫、林坪、黃廉益分別清償借款
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
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應補納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坪、黃廉益向台端借款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依台端所所出之對話紀錄,未顯示債務人林坪、黃廉益
向台端各借款10萬元,亦未承諾向台端各還款10萬元)
三、依台端提出存摺劃記之提款記錄,金額合計為337,000 元,
則台端請求400,000元之依據?
四、請求年息13%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五、債務人王子倫、林坪、黃廉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