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佳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9年9月21日起算
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
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
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
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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