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84號
CTDV,110,司促,4184,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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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鄭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已計入總額24,064元
  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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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