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56號
CTDV,110,司促,4156,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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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趙弘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麗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回執。
二、債務人吳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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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