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
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
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7,562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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