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71號
CTDV,110,司促,4071,202103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 務 人 李雅玲 

債 務 人 曾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