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觀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謝觀崙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