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83號
CTDV,110,司促,3783,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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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雅慈 


債 務 人 黃國瑋 

債 務 人 黃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零玖萬零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
  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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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