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82號
CTDV,110,司促,378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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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債 務 人 黃雅慈 


債 務 人 黃國瑋 

債 務 人 黃國豪 

債 務 人 黃國恩 


債 務 人 黃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柒萬壹仟玖
  佰捌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佰參
  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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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