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雅慈
債 務 人 黃國瑋
債 務 人 黃國豪
債 務 人 黃國恩
債 務 人 黃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柒萬壹仟玖
佰捌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佰參
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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