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80號
CTDV,110,司促,3780,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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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堂洺( 原名: 蕭英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986665415號,986A型申請書(含專案補償金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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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