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堂洺( 原名: 蕭英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門號0986665415號,986A型申請書(含專案補償金約定條款)。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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