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9號
CTDV,110,司促,3779,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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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蔡易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120 條第2 項、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
  有明文。查,債權人並未舉證證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大哥大)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
  ,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台
  灣大哥大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尚難認
  台灣大哥大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對債務
  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然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記載債權人受讓債權
  之意旨,尚無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請求,是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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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