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36號
CTDV,110,司促,3736,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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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淵植 
債 務 人 謝小立 

債 務 人 謝聖凱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債 務 人 A02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湯○○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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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