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鄭香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藍玉緣非林
肅青)
二、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各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附表未記載)
四、債務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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