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15號
CTDV,110,司促,3715,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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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約定自109 年06月02日起至112 年06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 年03
  月15日止累計100,088 元未給付,其中99,995元為本金;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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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