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21號
CTDV,110,司促,3421,2021033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債 權 人 鄭長榮 

債 務 人 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淑華 
人         

兼法定代理 李德億
人         

 
一、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
  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
  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 項亦有明定。復按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
  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亦
  有明定。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
  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
  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
  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蔡碧蘭向其租賃土
  地,並由其夫即第三人林有順種植蘭嶼肉荳蔻,林有順於民
  國93年5 月1 日出賣上開蘭嶼肉荳蔻與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
  工程有限公司後,第三人林有順夫婦即與債權人解除土地租
  賃契約,上開土地被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之蘭嶼肉荳蔻無權占用16年之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經查,上開蘭嶼肉荳蔻之所有權人業因第三人林有順
  出賣與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格林山
  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債務人侯淑華李德億( 原名:
  李重毅) 僅為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侯淑華李德億( 原名: 李重毅) 連帶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公司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租賃契約,債權人亦未提出催告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
  程有限公司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相關文件,則債權
  人請求自民國93年5 月1 日起計算利息,亦於法未合。又債
  權人請求恢復土地原狀費用未見債權人提出相關單據,且屬
  將來給付之訴,依前開說明,將來給付之訴於本件支付命令
  無適用之餘地,則債權人請求恢復土地原狀費用,亦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