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7號
CTDV,110,司促,3367,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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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
  玖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玉婷於民國93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
   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 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3月08日
   止累計126,059元正未給付,其中36,202元為本金;89,85
   7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玉婷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423,15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98 元為本金,310,55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朱玉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333,800元正 未給付,其中94,829元為消費款;235,372元為利息;3,5 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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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