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首席京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清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影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
『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
信件之簽收簿)
三、債務人李清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清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