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01號
CTDV,110,司促,3301,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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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首席京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清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影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
  『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
   信件之簽收簿)
三、債務人李清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清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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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