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茂榮於民國9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510,59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0,154元為本金,380,4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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