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85號
CTDV,110,司促,3285,202103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華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華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9年5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限
  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