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華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華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9年5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限
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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