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53號
CTDV,110,司促,2753,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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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明叡 

債 務 人 余秋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明叡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余秋霜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共計新臺幣159,368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明叡自民國 109年11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109,481元,及自
  民國 109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 109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余秋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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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