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純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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