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47號
CTDV,110,司促,2747,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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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純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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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