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任家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第六條第㈢款約定
,前述兩項之違約金依實際情形擇一計收,且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 金,為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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