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4號
CTDV,110,司促,2704,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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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胡陳壁玉

債 務 人 胡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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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