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0號
CTDV,110,司促,2700,202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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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債 權 人 林明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向高雄市大樹區公所函查相對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
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之函
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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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