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債 權 人 林明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向高雄市大樹區公所函查相對人竹寮里綠陽山莊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之函覆。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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