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64號
CTDV,110,司促,2664,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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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 110年02月16日止累計63,041元正未給付
  ,其中 62,274元為消費款;76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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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