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26號
CTDV,110,司促,2526,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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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柯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㈡緣相對人柯培倫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8.66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
  幣336579元,及其中新臺幣331539元整自民國107年07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7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6579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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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