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00號
CTDV,110,司促,2500,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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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鍾雙雙 

債 務 人 鍾邦凡 

債 務 人 鄧麗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鍾雙雙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鍾邦凡、鄧麗
  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43,78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10月1日止
  ,共結欠新臺幣143,789元及自109年10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
  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年2月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9
  年10月1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
  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
  109年11月2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
  0年2月2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
  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
  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麗枝、鍾│自109年10月1│至110年2月1 │年息0.9%   │
│  │143,78│邦凡、鍾雙│日起    │日止    │       │
│  │9元  │雙    ├──────┼──────┼───────┤
│  │   │     │自110年2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麗枝、鍾│自109年11月2│至110年2月1 │年息0.09%   │
│  │143,78│邦凡、鍾雙│日起    │日止    │       │
│  │9元  │雙    ├──────┼──────┼───────┤
│  │   │     │自110年2月2 │至110年5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5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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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