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8號
CTDV,110,司促,2298,202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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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楊淩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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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