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8號
CTDV,110,司促,208,202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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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積欠活動 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應收帳款所載,當事人為債權人與 第三人卡斯廣當企劃有限公司,無法認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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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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