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8號
CTDV,110,勞補,2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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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張簡永清
      方進益 
      陳永松 
      謝茂生 
      張簡三勢
      許東陽 
      陳銘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張簡永清│207,894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2 │方進益 │204,229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3 │陳永松 │241,638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4 │謝茂生 │208,554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5 │張簡三勢│190,9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6 │許東陽 │204,167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7 │陳銘鋒 │216,775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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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