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冠涵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柱利消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569元、工資
補償218,400元、看護費用240,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未提撥勞工退休金19,65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5,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其中請求未提撥勞工退休金19,6
5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3元(計算式:
10,790元-667元=10,12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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