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清良間請求沒收訂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4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萬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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