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67號
CTDV,109,訴,967,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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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曦  
      黃楠傑 
      陳品菖 
被   告 謝來長 
      謝陳秀鸞
      謝秀月 
      謝文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 月4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原告
追加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標的,尚有調查謄本調
閱紀錄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下
午2 時15分,在本院四樓民事法庭2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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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