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曦
黃楠傑
陳品菖
被 告 謝來長
謝陳秀鸞
謝秀月
謝文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 月4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原告
追加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標的,尚有調查謄本調
閱紀錄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下
午2 時15分,在本院四樓民事法庭2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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