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即
主參加原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榮貴、何幸美及祭祀公業何𦣱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1016號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6,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