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6號
CTDV,109,訴,1016,2021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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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即
主參加原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榮貴何幸美祭祀公業何𦣱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1016號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6,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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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