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劉惠美即威猛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被 告 銓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致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 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兩造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及提出佐證證據, 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
㈠就本件三件工程,被告於工程進行中何時開始未於工地施 工?斯時之工程進度為若干?
㈡被告抗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一節,請 被告陳報所認合理之違約金數額及計算方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