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胡志明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
間有關大陸聯眾公司給付部分、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大陸聯眾公司給付金額多少及被告公司有無另外依其「派駐大
陸地區人員管理辦法」給付原告津貼、加給等問題,尚有事證待
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
指定110 年4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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